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別以社會共識為藉口

報載行政院保障人權推動小組日前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雖民間委員內部有不同意見,但內政部長李逸洋卻以「性工作除罪並非社會多數共識」為由,裁示內政部往「娼嫖皆罰」的方向研議修法。我們想反問的是:難道回復戒嚴時期「違警罰法」的娼嫖皆罰條款,就是社會多數共識?更想追問的是,面對今日強調多元真實的後現代社會層出不窮的爭議性議題,難道「多數共識」就是決策的最好依據?等待共識根本就是政府意圖迴避爭議的推託之詞,這樣的政治裁示出自「保障人權推動小組」的會議結論,無異是一大反諷。

從1997年台北市廢公娼事件迄今,呼籲修改性交易政策法令的聲音就不曾間斷,之所以歷經10年而無進展,正是因為我們社會對於這個涉及根本價值衝突的議題沒有、也很難有「共識」。誠然,「價值」並非天生俱有也非固定不變,價值的形成來自每個人因其不同社會位置所接觸的論述與生命經驗,因此也會因為新的衝擊而有所改變。如果政府願意積極促進政策審議,讓立場衝突的利害關係人持續地進行平等的對話與溝通,或許,尚有可能經由發展出相互主體的理解,改變各方對於性交易的想像,而出現所謂「共識」。然而,我們的政府在過去10年來完全沒有嘗試促進衝突的各方對話,對於這個燙手山芋一向避之唯恐不及,即使在2004年曾提出「娼嫖皆不罰」的構想,卻也因引起部分婦女團體抗議後立刻退回原點,而不是進一步催化溝通。政府採取這樣消極保守的態度面對價值衝突,共識豈會從天上掉下來?

就實然面而言,「社會共識」從來不是我們政府決策的唯一依據。近者如推動入聯的相關政策,稍遠者如18%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即使引發兩大政黨激烈對抗,執政者也有理由堅持推動。去年底行政院通過了「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不顧婦女團體的強烈反對,納入宗教團體建議的人工流產強制諮商與靜思期規定,也說明了政府碰上價值衝突的社會議題時,並不會因為缺乏共識就停滯不前。事實上,「停滯不前」也是一種價值的選擇,就是維持現狀。過去10年來,政府持續執行被批為雙重標準的「罰娼不罰嫖」條款,而不願推動實質改革,因為維持現狀的成本最低,且主要是由少數底層性工作者來承擔。

而在應然面,在差異政治備受重視的今天,一味以「共識」作為決策依據,只不過是將民主窄化為討巧的民粹政治。如同激進民主論者拉克勞與慕芙所提醒我們的,任何對「共識」的宣稱,都是靠排除異見才能達成。沒有任何的政治決定能夠免於宰制或暴力,重點是我們要看到是哪些人的利益與聲音被排除,並讓這樣的排除接受檢驗。當政府以「多數共識」之名拒絕賦予同志結婚權,我們應該追問憲法保障的平等公民權原則何在?同樣的,當政府拒絕承認娼妓的性勞動是一份工作,拒絕賦予其平等、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造成其基本人權備受侵害,這樣的政策即使有「多數人」支持,又如何能經得起正義原則的辯護?

報載李逸洋部長反對性工作除罪化的理由,是「性工作除罪化後,仍會出現公娼、私娼的爭議,以及治安、人口販賣等問題」,因而指示朝「娼嫖皆罰」規定研擬修法,可以看出部長的推論充斥矛盾。「娼嫖皆罰」實施後的私娼絕對比「除罪化」更多(因為根本沒有申請合法的餘地),且因其非法處境,而必須依靠第三人(仲介)的協助,因而更容易發生人口販賣和治安問題。這個方案唯一的「好處」,就是政府不需要負擔「合法管理」的麻煩或反色情團體的壓力,只要「繼續抓」即可,所有的麻煩與影響,依舊侷限在原本就具有社會污名的娼妓(和嫖客)身上。一旦瞭解了這種「挑軟柿子吃」的決策邏輯,我們就知道所謂「社會共識」根本不是重點,而只是決策者不想承擔改革責任與捍衛弱勢人權的藉口。

(本文已發表於2007/11/3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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