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日 星期一

性騷擾,始亂終棄,女性復仇:有關張旭成性騷擾案的一些思考

今年暑假回台,正好迎上民進黨立委張旭成性騷擾疑案的揭露與發展。這件個案因為控訴人汪鳳英自白後來「愛上張旭成」,以及一開始就被媒體描繪為「始亂終棄」的緋聞事件,使得它連是否構成「性騷擾」都引發爭議。主流社會習於否定性騷擾的存在姑且不論[1],但這次有一些進步的女性主義者/媒體工作者,也對汪鳳英的控訴有公開或私下的質疑,引起我進一步討論的興趣。

性騷擾的認定

過去在婦女新知基金會參與推動反性騷擾相關行動時,我們通常會給性騷擾一個簡單明確的定義:「具有性意味、不受對方歡迎而強加之的言語、動作、文字、圖片或其他行為」。這個定義的重點是該行為的「不受歡迎」、違反對方自由意願,也就是在強調對每個人身體及性自主權的尊重,並非反「性」或要製造性恐慌。例如在辦公室說黃色笑話並不一定就構成性騷擾,關鍵是聽者有沒有被投射、侵犯等不舒服的感覺。

對於性騷擾防制的相關立法,新知著力的是「組織內性騷擾」(例如學校、職場等)的規範,因為在這些場域中的性騷擾往往伴隨著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妨礙當事人自主意願的表達(例如學生可能不敢和老師翻臉);並且,這樣的性騷擾行為足以建構出一敵意環境,侵害受騷擾者的工作與受教權利。而對於「組織外性騷擾」(例如公車上的色狼、街上的暴露狂),我們的策略則著重強壯女性的主體,讓女性有反擊的能動性,例如每次演講時,當我述及一個朋友在公車上對色狼說:「腿那麼粗,有什麼好摸的?!」的經驗,總是引起聽眾熱烈的回應與更多對抗經驗的分享。

在新知推動性騷擾防治的一年半工作經驗中,所有被投訴的性騷擾行為,都符合「不受歡迎」這個要件。從北科大被教授強吻的女學生、長庚醫院被醫師摸手摸臀的護士、出國開會期間被同業言語吃豆腐的女總經理、到桃園工廠內被同事偷窺如廁的女工。加諸在她們身上的行為令她們憤怒、受傷,並且嚴重影響她們讀書/工作情緒和私人生活。而她們的出面抗爭,基本上(相對於待會要討論的汪鳳英而言)也被視為較有正當性[2]

是「性騷擾」還是「緋聞」?

汪鳳英的投訴之所以引起爭議,在於她雖然提到張旭成一開始疑似用藥使她昏迷,趁機毛手毛腳,卻沒有立即提出控訴,反而和騷擾者有進一步的情感發展。她的解釋是:

「事情(指下藥後的猥褻行為)發生後,張旭成如常拜票,他認真的精神感動了我,而且那幾天他也很規矩,我已經失業好一陣子,我需要這份工作,所以我並沒有辭職,而張旭成也答應我,在他當選後,給我一份工作,到他的國會辦公室去當助理。
我們真正發生親密行為是在二月十八日,那天我們從花蓮回來,他打電話叫我到他家整理資料,我說:「我去。」我知道我去是不對的,但是那幾天,張旭成鼻血流不止,我想去照顧他一晚,加上我所想的是在初選後有一份工作,我想好好把握。
那晚,我到他家,他洗好澡,叫我去洗,我並沒有拒絕,洗過後,事情很自然地發生了。… 」(90/06/12中國時報)


從汪鳳英的敘述中,可以看到她對張旭成的複雜情緒,正是這樣類似愛戀的情緒,使此案的性騷擾成分被模糊化,媒體對此案的定位也從「緋聞」「婚外情」「桃色事件」到「性騷擾案」等不一而足。汪鳳英對於張旭成「有習慣性外遇」的指控,以及「可以公佈他興奮時的尺寸」等羶腥說辭,也讓人直覺這又是一件女性利用媒體報復負心漢的八卦。

文化評論者彭蕙仙直接挑明汪鳳英這起控訴中的「不正確」的關鍵:

汪鳳英說,張旭成有習慣性的外遇,這話聽來稀奇。難道在外遇關係裡的人,可以自認比其他的外遇者更具正當性嗎?不論有多少女人指證曾經吃過張旭成的虧,都不能證明汪鳳英的無辜;汪鳳英到底是不齒於張旭成的慣性外遇,還是不甘於就這樣被拋棄了?事情如果起於迷姦、起於汪鳳英的不能自主,這就是涉及刑責的犯法行為了;然而,汪鳳英卻把事情的重點放在張旭成變了心,而不是他犯了法。犯了法,天理昭昭;變了心,見仁見智。 (90/06/15中國時報)

而就算汪鳳英真的是為工作考量,接受張旭成的性交換,等於是默許此一「性徇私」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張旭成利用工作為誘餌遂其性要求,固然構成了性騷擾,汪鳳英因為後來沒得到工作才揭發此事,某種程度上也成了這起性騷擾的共犯。雖然,我們應當理解一個中年離婚女性要進入職場的困難,但性的徇私可能造成更多女性工作上的不利益(不願接受性交換的人就沒有工作或升遷機會),這是婦運團體對介入聲援汪鳳英遲疑的原因之一。

由於張旭成的性騷擾慣行在政治圈內傳聞已久,汪鳳英出面後,也有其它受過張旭成騷擾的個案(女學者、女記者等)跟著曝光,因此主流媒體要求民進黨對張旭成案應慎重處理的壓力並未稍減。只不過,相對於其它符合理想模式的個案,沒有抗拒到底的汪鳳英就被視為一個wrong case,頂多達到了拋磚引玉的效果。

要控訴張旭成是個性痞,汪鳳英本身也許不一定具有十足的正當性,但是民進黨調查單位可也別把其他的案子與此混合處理。合理的做法是,既然有這麼多說法和傳言,民進黨就必須深入了解這種種說法的虛實。(彭蕙仙,90/07/05中國時報)

「標準」的受害者?

汪鳳英究竟是一個性騷擾的wrong case,或只是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受害者形象呢?她的案例是否反而提供我們一個思考的機會:性騷擾案是複雜的;受騷擾者可能有很多不同的反應,有的人忍氣吞聲、有的人積極反擊、有的人(為了保住工作)接受交換、也有的人一時摸不清楚自己的情緒……

這讓我聯想到九四年發生的師大強暴案。這個案子雖經婦運團體積極介入聲援,最後卻因為受害女學生在法庭上承認「曾經」有一次是自願與該名強暴她的教授出遊,並在車上發生關係,而被法官裁定學生觸犯「妨害家庭」刑事罪成立,後來罰了三十萬元。這也是台灣婦運史上對抗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一次重挫。類似個案,還包括殺夫案的鄧如雯,在被強暴後,因為鄰里及傳統的壓力而嫁給施暴者;以及被陳進興強暴後,被控「協助」他藏匿而判刑的原住民游姓女子。

這些受害者某種程度上未達到「抗拒到底」的標準,但難道那些強暴的事實就該因此被否定嗎?
我想點出的是,我們不宜只看一件性侵害/騷擾案的後續發展,來判定事件當時的侵害/騷擾行為是否應該被處理。因為影響騷擾與被騷擾者互動發展的因素很多,例如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權力關係、利益關係,受害者的「強暴徵候群」,或是社會文化的壓力等。

汪鳳英所控訴的「性騷擾」,應該和後來她與張旭成發展婚外情的部分分開處理。只要張旭成之前用藥猥褻,是未經過汪鳳英允許的、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他就應當為此一行為負責。同時,張旭成既然是以工作為藉口,製造騷擾機會,民進黨不論是站在雇主立場,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與處理負起責任;或是以一個執政黨的角色,對其提名的民代之不道德,對選民作一交代,再怎麼說,都不應以「不做外遇捍衛者」為藉口,敷衍處理這件申訴案[3]

復仇的女性

最後,我也想簡單討論一下汪鳳英控訴的「始亂終棄」[4]的部分。

其實,在這種情欲關係裡的人,自己也知道濃情終有轉淡時、彼此都是對方人生的過客、寂寞時的救急品。只是男人不認帳女人不認命,最後上了法庭,徒增笑柄;畢竟他們的不倫終究未能化為繆思,而是在政治爭鬥的聯想與人性的陰暗面裡,繼續顯現出逝去的愛情最強大的殺傷力。(彭蕙仙,90/06/19中國時報)

就和彭蕙仙的評論一樣,我認識的一位女性主義者說,從汪鳳英身上,她看到的是一個不甘平凡的中年女人,渴望炫麗的愛情,卻發現「所遇非人」,因失落而不惜展開報復。「要一份工作」只是她的策略說辭。

這是否反映出時下女性主義者的某種焦慮?「始亂終棄」這頂大帽子下的受害女性形象,是女性主義者萬萬不願見到的。在情慾自主論述的影響下,新時代女性被期待在情感上要有和經濟上一樣獨立的能力:不要有佔有慾、不要對對方有太多期待、不要「放不下」、不要要求對方「負責」……於是,避免「始亂終棄」的方法之一,就是妳自己不覺得「被棄」,要學會「拿得起放得下」的情緒控制。

但我覺得這些論述的應用,也是因脈絡、對象而異的。如果這是一段雙方有默契的短暫浪漫,對方在這段關係中坦誠而尊重,那麼自己當然也應當為自己的情慾/情緒負責(例如,不要明明說好是小外遇,但到後來放不開,就瞞著對方懷孕,要求結婚)。但,如果遇到的對象是個無賴,把自己的多元情慾建立騷擾她人、濫用她人信任之上,或不願有誠意的收拾自己發展出的關係,對這種不為自己行為負責、只顧自己爽的男人,怎麼能不給他教訓?!

在九八年周玉蔻與黃義交緋聞案爆發時,張娟芬曾經為文肯定周玉蔻所為代表了女性復仇能力的甦醒:

「女人有能力復仇、想復仇(而不願吞忍)、有膽子復仇(已經豁出去不怕被人指指點點),這是「黃義交事件」中最令男人聞之喪膽的恐怖消息……好男人不是天生的,而是「教」出來的,每個「好」男人背後都有一個女人耳提面命、軟硬兼施的過程,那是一場近身肉搏戰。」(98/02/04中國時報)

張娟芬還提醒,這樣的復仇必須具有「集體性」,否則這些個別挺身而出的女性就可能成為犧牲打,成為眾人的笑柄。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位置、資源、形象皆遠不如周玉蔻的汪鳳英,可以如此利用媒體來將她的不平訴諸公評,怎不值得給予喝采及支持?(除了她後來企圖以死相逼的手段不值得鼓勵之外)。就此我們也看到七0年代基進女性主義者提出「個人即政治」有其道理:在這個「片面縱容男人偷腥的社會」(張娟芬語)裡,女人將自己所遭受情慾不公平對待的經驗公共化,有助於我們更加認識男人濫用性別優勢的手段,召喚更多女性經驗與主體的覺醒,進而能夠連結、發展出對抗/因應的策略。

總之,始亂終棄或許是汪鳳英「復仇」的個人動機[5],性騷擾則絕對是一項有公共性的指控(他的行為已對許多女性在公領域的活動產生負面影響)。不論於公於私,都有正面意義。只要汪鳳英的陳述沒有捏造不實[6],她無所懼的控訴與誠實告白,都可說是為自己、也為社會爭取性別/情欲正義的賦權(empowering)之舉吧。

[1]一般社會大眾看待此一事件時,在八卦的消費心態之外,多半還複製著典型的性騷擾迷思。例如:像汪鳳英這樣外型、裝扮普通的中年婦女(怎麼可能被騷擾),在鏡頭前侃侃而談張旭成的床上習性,威脅公佈他的尺寸,與典型的性騷擾「受害者」帶墨鏡帽子遮掩、泣訴的形象大相逕庭(一點都不「可憐」),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這一定是私人感情恩怨。
[2] 當然,即便是動機上沒有爭議,主流社會對她們的控訴仍常以「證據不足」「各說各話」等缺乏專業敏感度(忽略性騷擾案件特殊情境,例如難有’物證’等)的問題加以質疑、拖延,或企圖息事寧人,造成當事者的二度傷害,都仍有很大改善空間。
[3] 有關對民進黨的呼籲,另可參見我和賴友梅在中國時報發表的「處理性騷擾案不應雙重標準」一文(90/07/11)。
[4] 要注意的是,「始亂終棄」也可能是媒體誤導造成的印象。我在媒體的報導上也發現汪鳳英曾澄清自己從來沒有說過要控訴「始亂終棄」。
[5] 我說「或許」的原因是,即使汪鳳英出面的動機之一是被張旭成拋棄後的「不爽」「不甘心」,我也相信她所宣稱的另一項較具公共性的動機:避免更多女性受害。畢竟,如果早有人出來給張旭成應有的痛擊,他還會如此食髓知味地一犯再犯嗎?
[6] 在此確實應當提醒的,本文的討論主要建立在相信汪鳳英對媒體陳述的基礎之上。

(本文已發表於《台灣查某電子報》(網路),2001年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