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6日星期二

關鍵少數總缺席?談國會選制改革

這次立委選舉過後,許多人開始注意選舉制度不利於小黨生存的問題。2008年國會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施行的首次立委選舉,立即造成小黨全軍覆沒。這一次,台聯和親民黨勉強翻身,失而復得的喜悅,讓他們矢志修改選罷法、改變不利小黨的各項制度。其實,綠黨和多個公民團體早在去年即提請釋憲,指出部分選舉制度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參政權。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反核與女性主義的反支配

1975年最早提出生態女性主義(ecofeminism)一詞的法國女性主義者Rosemary Radford Rueher早指出,如果一個社會的基本關係模式持續是支配的,那麼女性不會獲得解放,生態的危機也沒有出路。婦女運動必須與生態運動結合提出訴求,想像一種社會經濟關係及其背後價值的基進改變[2]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呼籲性交易修法進入「除罰、管理」時代

彭渰雯、黃長玲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罰娼(不罰嫖)條款,因被大法官666號解釋文指出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平等權,將於11月6日失效。目前針對該條條文修正的三個提案已逕付二讀、展開協商。作為一個長期關心婦女權益的團體,我們主張台灣性交易的治理應當進入新里程,從「除罰、管理」角度出發,處理性交易所可能涉及的人權、尊嚴、治安、公衛等課題,而非禁止或懲罰行為本身。

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

性交易政策的正義與民主課題


雖然改變是可能的,但我不認為任何單一政策可以處理今天形塑娼妓制度的各種社會和政治關係….娼妓所牽連的所有社會之惡,終須透過更大的政治鬥爭,根除了世界的貧窮、種族歧視、同性戀恐懼和性別歧視之後,才能獲得解決(Julia O’Connell Davidson)。[1]

前言
性交易政策究竟該如何修訂?或是更特定地問,被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文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2]究竟該如何修訂?隨著今年116該款條文「失效期限」的逼近,可以看出內政部的修法壓力也愈來愈大。在本文撰寫之際,經由媒體報導得知的最新消息是:除了原本提出的開放性工作者採「一樓一鳳」經營,內政部也研議保留地方設置紅燈專區的可能性,「適度放寬」地方政府自行修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3]
我本身對性交易的政策立場是支持合法管理,儘管如本文一開頭的引言所點出的,我當然不認為「合法」就可以解決所有與性交易有關的政治或管理問題。因為這個基本立場,我對於目前內政部在江宜樺部長主導下的規劃方向,包括授權地方自治這項最新發展,還算支持;至少這比起20096月倒退回公娼時代的「專區內合法、專區外處罰」方案,要務實、切題許多。但是,我仍然對於整個決策過程未能營造參與性與審議氛圍的討論,感到遺憾。

2011年2月8日星期二

住在「療養院」的舅舅--人不能走得有尊嚴嗎?

大年初一下午,我二度去探視住在埔里榮民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堂舅,他住在那裡已經四年多...

距離上次我去探視他已經一年多,這段期間其實我每次短暫回台中時,都想抽空再去。但因為回台中時間短,又必須靠媽媽開車我才去得了(不認得路),一直未能成行。今年,我因為除夕就回娘家,初一下午央求小舅開車帶我和弟弟去探視他。

2010年12月10日星期五

女性觀點的「通用設計」--性別主流化再思考

壹、前言
自從行政院的「性別主流化」工程啟動以來,我曾多次應邀對不同部會或縣市的公務人員演講這個主題。經常,台下會有許多可能因職責所在而不得不來聽講、但其實覺得「性別沒有什麼問題」的同仁,我則一向很歡迎這樣的同仁提出意見,讓大家有機會進一步溝通、思辯。
今年的某次演講中,一位同仁對於我將「男理工、女人文」的現象定義為「性別隔離」不表同意,因此在問答時間舉手發言:「男生選理工、女生選人文,這都是他們自願選擇的,沒有什麼性別問題吧!」。

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德國生態小鎮Furth的自治經驗初探

——兼論台灣次級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件


壹、 前言

隨著五都選舉的結束,台灣地方自治將正式進入新一階段。回顧起來,從去(2009)年六月行政院火速通過四個縣市升格改制案到現在,也不過一年多時間。面對如此巨大的變革,社會輿論普遍集中在縣市合併與升格的體制磨合和首長選舉,相對忽略了在這項變革中,有多達108個鄉鎮市,將由「地方自治法人」,改制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而原本角色受到直接衝擊而怒氣沖沖的原任鄉鎮市長與代表,也在中央政府在《地方制度法》內放入過渡條款,也就是明訂直轄市長須任用原鄉鎮長為區長, 以及聘任原鄉鎮市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 之後,而不再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