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6日 星期五

釐清「性工作者除罪」與「性產業除罪」之議

內政部擬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內的「罰娼」條款,這樣的修法方向應該稱為「性工作者除罪」或「交易雙方除罪」,與官員和媒體口中的「性產業除罪」還有一段距離。「性工作者除罪」可說是不同陣營女性主義者的難得共識,也只涉及社維法第八十條內簡單的一個條款,廢之非常容易;但「性產業除罪」卻涉及了老鴇、皮條客等「第三人」是否被允許、如何規範,甚至都市分區管制等複雜配套。我們必須先將兩者做一區分,以免各界在討論「在哪裡設置專區」等屬於後者可能面對的難題時,又以「難度極高」為由而一併犧牲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