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改姓行不行?民法1059條修法公聽會 摘要記錄


今天參加了蔣孝嚴委員召開的「改姓行不行?民法第1059條修法公聽會」。正方、反方在會場內各坐一排,挺有對峙氣氛。

話說1059條在2007年5月的首次修法,是台灣性別平權史的重要一頁,因為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改為「父母協商」。然而,該次修法有兩大「為德不卒」之處,其一是規定離婚後,子女之改姓若有爭議(通常也就是父親不同意時),需向法院提出「原姓氏對其不利影響之事實證明」,才能改姓。這個要求成為許多擁有監護權的母親要改姓的阻礙,因為她們提出的許多不利影響,如:父親家暴造成子女陰影、父親從未盡到照顧之責形同陌路、繼親家庭一家有三個姓造成困擾等等等,常被法官心證認定不足以稱為「不利影響」。監護權媽咪網站可以看見許多親身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