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7日 星期五

不要再以保證金限制人民參政的權利

報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一讀通過里長選舉將比照其他各級公職選舉,要求候選人繳交保證金。站在人民皆應有平等參政權的立場,我們不僅反對向里長候選人收取保證金,更認為現有各級公職選舉的保證金制度都應當大幅修改,讓保證金不再成為公民參政的階級門檻。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里長選舉收取保證金之議所為何來?提案的李慶安、沈智慧等委員主要論點是近年來里長參選人數暴增,印製散發大量文宣品,造成資源浪費。我們也同意選舉不應當造成資源浪費,但必須指出這種濫發宣傳品的競選文化絕對不是從里長選舉開始,要追討環境責任,更應針對中央與縣市級的首長和民意代表參選人,並提出嚴肅的規範之道。其次,焦慮現在的里長選舉「參選爆炸」,這本身就是一個應被挑戰的偏見。以2003年台北市里長選舉為例,449席里長只有1377人參選,平均每個里三名候選人。如果連耗資龐大的縣市長選舉都經常有三、四位候選人了,為什麼小社區的選舉有三人出來會是問題?難道我們還期待里長像過去一樣同額競選,或是只有兩大黨的提名人能在社區出頭?難道我們不能給社區更為多元且不一樣的公共參與空間?

保證金制度設計的另一個主要考量是避免有人出來「玩假的」,即所謂「浪費社會資源」之說。但是我們必須指出,容忍甚至欣賞多元,正是一個民主社會應當共同學習的基本素養。而且事實上,一場選舉會投入的選務籌備人力資源就已經那麼多,不會因為增加幾位候選人(在競選公報和選票上多幾個名字)就突然「浪費社會成本」起來。此外,如果依照比例原則來推斷未來里長可能收取的保證金,恐怕只能在數千元到一兩萬元不等,這樣的「門檻」能夠嚇阻誰?恐怕就是沒有什麼財力,但是有滿腔熱忱願意出來試試為社區服務的家庭主婦吧?

這同樣的「嚇阻」邏輯讓我們必須進一步對現行中央和縣市議員選舉的保證金制度提出批判。這個制度最嚴重的危害不在於「收保證金」這個要求,而在於事後針對票數偏低的參選人「沒收保證金」這種懲罰。我們試問:收保證金如果是為了「確認」參選者是認真要選舉的熱心公民,而不是出來「玩假的」,怎麼能夠因為他們的得票數偏低就沒收其保證金?1998年綠黨在台北市推出四名市議員候選人,結果有三人的保證金被沒收,即使她們也都得了三、四千票。這樣的金錢損失對於一個財力雄厚的大黨當然不算什麼,但是對於一個處於萌芽階段而資源單薄的小黨,卻仍是不小的打擊。這些錢本來可以讓一個小黨持續發展組織,慢慢茁壯,下次再來。但現在卻因為擔心被沒收,使得具備改革視野與熱情的參選人被「卡」住,連嘗試的勇氣也被打了折扣。

或許有人會譏諷,如果連二十萬被沒收都輸不起,競選還需要更多花費,如此地小鼻子小眼睛怎麼可能當選?有這樣想法的人還是自限於目前比錢比場面比動員的選舉文化,殊不知我們有機會隨著選民和參選人共同升級,以及隨著制度性的改變,而逐步改造這種排除平民參政的選風。就這一點而言,最關鍵的制度是從民國七十八年起就被提出的「公費選舉」構想。諷刺的是,當時推動「公費選舉」的工具是今天飽受抨擊的「選票補貼」制度(七十八年規定每票補貼十元,八十年改為每票三十元實施至今)。這個補貼制度最錯誤之處,就是和保證金制度一樣,只針對已經當選和得票數在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強勢候選人補貼,意即只是幫助贏者更贏,輸的人卻因為無法累積而更輸,完全與「公費選舉」鼓勵公民參政的理想背道而馳。與其讓納稅人的錢花在讓當選的個人購買豪宅汽車,或者(還算好一點的)成立以自己為名的基金會,這筆錢難道不能轉移用來補貼所有參選人用在競選過程的實質(但限制額度)的花費,讓沒有財力的參選人也能有同樣的能見度與機會?

因此,我們誠懇的建議立委與行政院,如果願意修出一套真正深化民主的選罷法,應當從廢除或修改保證金制度、取消選票補貼、落實公費選舉同時著手。就先饒了那些已經夠被邊緣化的里長參選人吧!

(本文修改版刊登於聯合報2005年5月27日民意論壇,可惜彼時里長繳交保證金之提案已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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