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改變是可能的,但我不認為任何單一政策可以處理今天形塑娼妓制度的各種社會和政治關係….娼妓所牽連的所有社會之惡,終須透過更大的政治鬥爭,根除了世界的貧窮、種族歧視、同性戀恐懼和性別歧視之後,才能獲得解決(Julia O’Connell Davidson)。[1]
前言
性交易政策究竟該如何修訂?或是更特定地問,被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文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2]究竟該如何修訂?隨著今年11月6日 該款條文「失效期限」的逼近,可以看出內政部的修法壓力也愈來愈大。在本文撰寫之際,經由媒體報導得知的最新消息是:除了原本提出的開放性工作者採「一樓一鳳」經營,內政部也研議保留地方設置紅燈專區的可能性,「適度放寬」地方政府自行修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3]
我本身對性交易的政策立場是支持合法管理,儘管如本文一開頭的引言所點出的,我當然不認為「合法」就可以解決所有與性交易有關的政治或管理問題。因為這個基本立場,我對於目前內政部在江宜樺部長主導下的規劃方向,包括授權地方自治這項最新發展,還算支持;至少這比起2009年6月倒退回公娼時代的「專區內合法、專區外處罰」方案,要務實、切題許多。但是,我仍然對於整個決策過程未能營造參與性與審議氛圍的討論,感到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