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警察招考女性限額,怎不違法?

就在行政院各部會陸續開展「性別主流化」的各項施政規劃之際,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卻在八月底做出決議,認定警察招生限制女性名額並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 法」。此一決議令人感到非常愕然,這顯示出訴願會委員的性別意識實在有待加強,以免其決議繼續破壞這個立法本身的改革精神。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章針對「性別歧視之禁止」,在第七條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這條「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的但書,必須以嚴格標準援用,指的應是如醫學臨床實驗受試者這類需要「不可替代的生理特徵」的工作(例如要測試威而剛的藥效,需要找生理男性),而行政院訴願會將這樣的但書濫加詮釋,認定警察工作性質僅適合男性,這種思維正是最典型的性別歧視,因為它單憑性別二分的刻板印象,就否定一個人從事某項工作的平等機會,而不去問這個人的能力與特質究竟能否勝任。如果這不算性別歧視,那什麼才算?

我們無須否認警察作為公權力的執行者,應當具備強健的體力、敏捷的身手,以及面對攻擊與衝突時不畏怯的膽識和處理能力,亦即在很多時候需要所謂「陽剛」的表 現。但重點是,生理男性不必然陽剛,生理女性也不乏孔武有力膽識一流者,因此,警察單位在招考時,大可依據這份工作所需要的條件,設定一定的門檻(體力、 耐力、反應力、膽識、抗壓力等),來決定一個人(不管生理性別為何)是否能夠勝任。而不是在一開始就決定「女性絕對不能超過多少人」。這種限制不僅是性別 歧視,也很可能使得警察單位失去適任的人才。

會在招考、招募人才時提出「限男性」或「限女性」的工作,例如警察、軍人、秘書、護士等,通常正是長期被某一性別獨佔的職業,這些職業成為我們社會上持續複 製性別刻板印象的關鍵機制,因為它暗示著生理男性與女性「應有的」角色特質,凡是逾越這種性別角色契約的男人或女人,常會遭到無名的壓力甚至公然的傷害。 於是,「娘娘腔」「喜歡哭」的男性會被訕笑、作弄;穿著中性或是不懂得溫柔順服的女生,則動不動要面對周遭親朋好友對她的規勸。因此,職場上的性別隔離不僅是整個社會性別壓迫的反映,更是繼續製造壓迫的共犯;取消招考、招募的性別限制,自然是性別平權改革運動最基本的一步。

除了招考性別限制的全面取消之外,警政署也應針對警界內部依舊慣行的性別分工與性別隔離現象加以改革。例如前陣子有關模特兒、空姐轉業當女警的新聞報導中,我們就看到不論外界或警界本身的評論,總圍繞在女警可擔任公關職務或提升士氣云云,彷彿其最大貢獻僅限於增加警察的親民形象,或是扮演男警的啦啦隊。在基層實務中,我們也曾聽聞許多女警因為家庭責任等考量,紛紛請調內勤職務,不願與男警輪值夜班等現象,造成基層男警的不滿,也形成開放女警政策的最大阻力。

對此,我們除了呼籲女警本身對於警察工作需求應當有公平分擔的認知,不再以傳統女性角色自我框架之外,更呼籲警政署應當藉著更多女性進入警界的機會,根本 地檢討警察單位的組織文化和工作模式。讓不論女性、男性,都能夠在勝任警察勤務的同時,也都有時間與精力分擔家庭照顧的責任,這才是真正符合新世紀性別主流化的改革方向。

(本文已發表於罔氏女性電子報第 25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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