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 星期日

親密關係的道德—對通姦除罪運動的芻議

今年初爆發的璩美鳳光碟事件,激起台灣女性主義者一陣「通姦除罪」的呼籲。不過這個主張首先面對的就是許多具有「元配」角色的女人的抗議。事實上,不要說一般女性大眾,許多婦運工作者在提倡通姦除罪或是好聚好散的分手文化時,可能也不確定如果今天自己是那個被「背叛」的大老婆,真的能那麼心平氣和的好聚好散嗎?情慾自主論述在實踐上最大的障礙,或許不是「自己」能不能情慾自主,而是如何面對「另一半」的情慾自主。

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有一個非常核心的概念往往被忽略,以至於情慾自主流於論述,與個人經驗有一段差距。這個差距也就是我這篇文章想點出的,即,對欺騙(deception)的忽略。通姦的傷害主要來自欺騙的傷害,而這層傷害,我認為不應要求「元配」自行吸收。所謂的「拿得起放得下」,在這種脈絡下無異於victim blame。因此,我嘗試性的建議,婦運及性解放論者現階段應將重點擺在「第三者除罪」。如此,一方面鼓勵夫妻對於婚外性行為之需求坦然溝通,另一方面,釐清欺騙及片面毀約﹝婚姻契約﹞應有的權責追究﹝該負責的是行欺騙及毀約之舉的外遇者﹞,大幅降低所謂元配與第三者的「女人戰爭」。

婚外性不等於通姦


討論通姦議題前,應當在概念上先做個釐清。這裡我用「婚外性」(extramarital sex)來指涉夫妻[1]雙方同意下的外遇,而用已經帶有污名的「通姦」(adultery)來指涉隱瞞、欺騙元配而發生的外遇。雖然目前台灣社會仍習於用歧視與負面的名稱,例如「換妻俱樂部」等字眼,來形容夫妻兩願的婚外性[2]模式,但在性解放論述的影響下,絕大多數女性主義者應不會反對夫妻有默契下的「婚外性」﹝雖不表示會親身實踐﹞,也承認這是一對一情慾模式下可以理解的彈性調整。如同性解放論者強調的,只要夫妻同意,婚外性絕對是私人領域的議題,非國家﹝法律﹞所應干涉,甚至在道德上,也絕非不誠實(dishonest)或不道德(immoral)的行為。[3]

事實上,台灣現行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夫妻默契下的婚外性並非懲罰對象﹝除非元配事前同意配偶外遇,事後又忌妒反悔﹞。也就是說,台灣目前的通姦除罪運動,主要作用是替欺騙性外遇者以及第三者除罪。更仔細一點來看,婦運支持通姦除罪的主因,其實是有鑑於此一罪刑已淪為懲罰第三者的依據,因為「元配」往往撤銷對於外遇丈夫的告訴,只告「狐狸精」。既然論述重點明明在於第三者除罪,婦運應進一步釐清外遇者與第三者不同的角色與責任,對於外遇者的欺騙行為不能模糊帶過。畢竟,單是強調外遇是情慾自主的體現〈誰的情慾自主?〉,重複「感情不能用法律強迫」之類的觀點,不但無法強化婚外性的正當性,恐怕引來更多被蓄意欺瞞的元配之反彈。

欺騙有罪嗎?

欺騙是不道德的,應當沒有人會否認。特別是在親密關係中,包括夫妻、情人、密友等,避免欺騙(deceit)和強迫(coercion)都是把對方當「人」對待的最基本的尊重。[4] 欺騙嚴重破壞信任(trust),但是否嚴重到應當成為一種刑事罪就有待商榷。對老師謊稱肚子痛請假其實是懶得上課,跟欺騙選民換取選票,或欺騙公司洩漏商業機密,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自由主義法律學者主張只有造成傷害(harm)的行為才能罪刑化(criminalized)。[5]構成傷害則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犯者所為侵害了(wrong)他方的權利(rights),二是犯者所為有損他方的利益(interests)。一般的通姦行為,讓我們舉到大陸投資的台商私下包二奶為例好了,如果他與太太進入了約定俗成的婚姻關係,如果沒有事先溝通,在目前法律下就有信守一對一關係的義務,那麼,他的通姦行為或多或少損及妻子原本擁有的精神與物質的利益,也就是滿足了第二要件。但他違反了妻子的什麼基本人權?自由?平等?隱私?這個第一要件似乎較難論證。

不過,既然背信、詐欺、毀約都有法律可管,因此將外遇者視同違背合約、契約者課以民事法律責任,在我看來並不是不可接受之議﹝如此,也許可以降低一些人進入婚姻的意願﹞。重點是,婦運及性解放論者毋需避談欺騙性外遇者之不道德:因為他的不誠實,以及對承諾的背信,造成了對方的情緒受傷(hurt)。在我看來,與其用「妨礙家庭」這種罪名來懲罰這種不負責,倒不如現在民法中的侵害人格權來得貼切。無論如何,在當前片面縱容男性通姦[6]的台灣社會中,我以為婦運倒不需要特別為欺騙性外遇者除罪,而可將除罪焦點鎖定在〈往往是女人〉的第三者。

然而,我們當然不會忘記像王凱貞〈與演員王羽已分居數年的太太〉的例子,忽略了女性外遇者的處境:她分居多年要求離婚不成,結果交男友被王羽「捉姦」。事實上,台灣婦運在推動通姦除罪的策略上,已經很體貼地提出兩個必要前提。第一是放寬離婚規定,不要明明兩方已經情斷意絕甚至分居,卻因為一方執意不肯,綁住他方的情慾自由。舉例而言,假設一個已婚者發現已經不愛自己的先生或太太,在婚姻生活中感受到大壓迫;或有了新歡但同時想保留舊愛,那麼在尊重配偶的原則下,她/他應當先與配偶溝通婚外性的需要。如果配偶非常痛苦無法接受﹝這點就目前的主流情慾獨占模式來看非常可能﹞,而她/他又覺得與這位老公的一對一婚姻生活很不快樂,那麼她/他當然有權要求離婚。因此,離婚要件必須放寬到只要一方想離婚,即可解除這個婚姻契約,否則等於逼的某些人不得不「欺騙」。而在同時,婦運也明確推動修改夫妻財產制,讓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以分得他方一半之剩餘財產,[7]這一點與違背民事契約的補償條款有類似作用,尤其在於保障許多受到先生「片面解約」的家庭主婦之生活。

在提出這兩項通姦除罪的修法前提之後,目前,通姦除罪運動最大的阻力,來自傳統道德論者﹝不論夫妻是否有此默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婚外性﹞,以及實際經歷配偶欺騙、背叛,心有不甘的元配。前者﹝傳統道德論者﹞並非本文關切重點,在此略過不論;倒是對於眾多的「大老婆」,婦運提倡的好聚好散或性解放論者的多元情欲論述,只對部分人有啟蒙作用,對其他人可能造成壓迫〈有人在多元模式中如魚得水,但也有人就只適合一對一〉。因此,婦運應正面回應所謂大老婆們對於欺騙者的譴責與憤怒,也唯有如此,可以釐清第三者在外遇事件中更顯輕微的道德責任。

既是「第三者」,意味她/他並不是這個婚約關係或承諾約束的主體。就像A公司看中B公司的主管C而進行挖角,C最後是否跳槽,該討論的是C與B公司之間的合約或承諾,而不是用人為才的A公司。當然,將親密關係與勞動關係如此類比,或許過於粗糙甚至冷血,也就是說,ABC是情慾關係中的三個人,那麼我們能不能如此俐落地撇清積極「挖角」的A〈第三者〉的道德責任,仍應看情形而定。例如,對一個不知道C已婚,而在C的積極求愛攻勢下陷入愛河的第三者A,我們沒有理由給予道德譴責;然而,對一個明知C與B家庭幸福,但竭力引誘C,終於滿足自己情慾需求的A〈請原諒我引用極端的所謂「狐狸精」劇碼〉,完全捍衛A的情慾權利似乎也淪於片面及偽善。

上述兩個例子當然簡化了各式各樣外遇關係中的細緻互動,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不管元配B對第三者A有多深的怨恨情緒與道德譴責,國家、法律約束的契約兩造仍是B和C,A不應有法律責任,因此鎖定第三者的除罪運動在論述上有絕對的正當性,應當得到支持,也有將通姦之錯聚焦於「欺騙」而非「婚外性行為」的性解放論述效果。

開放關係的可能

以上討論,似乎假設夫妻〈或任何親密關係〉之間可以輕鬆討論外遇的可能。當然不!我們可以想見,夫妻或愛人間任一方即便僅僅是提出婚外性這個想法來「討論」,就可能造成他方的情感受傷,覺得「你不夠愛我」,信任也大打折扣。但,這也正是性解放運動尚需著力的地方:鼓勵討論﹝而不是鼓勵欺騙﹞。「偷情」或許是個令人興奮的字眼,但有誰會欣然接受自己信任的另一半用「偷」的?即便是沒有婚姻約束的伴侶,偷情被發現之後一定造成信任的重創,更何況是正式進入法律約定之婚姻關係的夫妻?

就在這半年間,我聽聞了身邊美國人討論開放關係(open relationship)的兩個例子。我的博士班同班同學Jack和他太太結婚四年,感覺上兩人非常甜蜜。我們同時入學的第一年,我蠻常聽到他和太太趁休假去義大利、佛羅里達等地渡假的經驗,還私下佩服他怎麼能在繁重的課業要求之餘經常去玩。去年暑假一開學,我卻經由另一個女同學的「八卦」得知他和太太分居的消息,原因是他太太要求open relationship。一剛開始,Jack落寞的身影的確與前一年的神采飛揚大相逕庭,手中那枚婚戒也已摘下。我並沒有繼續追問細節。但一學期下來,Jack慢慢又回復以往的精神奕奕。我在想,他太太明確告知他想要開放關係的傷害,應當是比通姦後被發現才談判的傷害來得輕的。

無獨有偶,另一個單身的美國朋友Howard在與一個法律系研究生約會幾次以後,由於他對她的讚不絕口,本來我以為他們快成一對了,沒想到,因為女方提出要保持open relationship,與Howard的期待有所落差,所以約會了一陣子之後也就無疾而終。 Howard現在有了一個願意與他一對一的新女友,我衷心希望那位法律系研究生也享受著她想要的開放關係。

舉這兩個例子,並不在暗示美國討論open relationship已經非常普遍,更不想導引出開放關係似乎都無法成功的結論,我想點出的是這種坦白討論的風氣值得鼓吹。通姦除罪運動既是西方性解放運動影響下的本土實踐,應掌握其革命精神。性解放運動主張自願的性行為與情慾實踐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涉與歧視:不論是「換夫換妻」或「一夫一妻」,不論同時有五個性伴侶或是35歲的處女/男,都是他/她自己的事。更重要的一點,它們都是道德的。婚外性可以是坦白誠實而無害的;歌頌婚外性不代表歌頌欺騙。「偷」情也許刺激,但是偷情造成的傷害應受道德譴責,這個譴責毋關乎性,而關乎對人的基本尊重。

[1] 由於討論的是通姦除罪,所以我把焦點鎖定目前法律定義下的夫妻。但本文對於情慾自主論述經常忽略的信任與道德等概念之補充,應可推展於其他非法訂的同、異性戀(一對一)親密關係。應當一提的是,之所以用「親密關係」為題,是受到女學會姊妹們討論季登斯「親密關係的轉變」(1992,中譯本2002)一書之啟發。
[2] 值得玩味的是,明明是夫妻兩願的交換性伴侶,主流社會卻習於用「換妻」這個名稱而不是更貼切地「交換性伴侶」來形容之,足見發言者仍只知以男人觀點來看待此一現象。
[3] 有關性解放與性保守論者對婚外性的態度,可參見Jeffery Olen and Vincent Barry (1996) Applying Ethics 第三章 Sexual Moralit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4] 相關討論可參見Onara O’Neill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5] 參見Feinberg, Joel. 1984. Harm to Others. New York: Oxfore University Press.
[6] 借用張娟芬語。
[7] 婦女新知與晚晴協會推動十餘年的夫妻財產修正案,在今年六月四日終於三讀通過。然而遺憾的是,修正條文中為了防止夫妻中經濟強勢且想要離婚的一方脫產規避「剩餘財產」之分配〈現行財產制下,夫妻兩人婚後新增的財產,不論在誰名下,都屬兩人共同努力所得,因此離婚後可以分得一半,但許多丈夫常以脫產方式規避,讓太太拿不到一毛錢〉,所提的脫產防治之設計,卻因政府的反對而未明定於新法之內。

(本文曾發表於《台灣查某電子報》(網路)2002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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