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改姓行不行?民法1059條修法公聽會 摘要記錄
今天參加了蔣孝嚴委員召開的「改姓行不行?民法第1059條修法公聽會」。正方、反方在會場內各坐一排,挺有對峙氣氛。
話說1059條在2007年5月的首次修法,是台灣性別平權史的重要一頁,因為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改為「父母協商」。然而,該次修法有兩大「為德不卒」之處,其一是規定離婚後,子女之改姓若有爭議(通常也就是父親不同意時),需向法院提出「原姓氏對其不利影響之事實證明」,才能改姓。這個要求成為許多擁有監護權的母親要改姓的阻礙,因為她們提出的許多不利影響,如:父親家暴造成子女陰影、父親從未盡到照顧之責形同陌路、繼親家庭一家有三個姓造成困擾等等等,常被法官心證認定不足以稱為「不利影響」。監護權媽咪網站可以看見許多親身經歷。
第二個缺失是成年子女必須經過父母同意才能改姓,此一規定與修法原意:將姓氏視為人格權,明顯有所衝突,成年人的人格權仍須經由父母授權。這樣的規定對於許多遭遇家暴或根本與父親疏離的子女而言根本不可能,反而淪為一些失職父親向子女勒索金錢的籌碼。
今天出席的「監護權媽咪」成員以及各婦女團體代表,都有很充分且情理兼具的發言,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一一記錄。倒是針對捍衛目前1059條的律師法官學者之發言,我選擇三類「經典」論述摘錄如下。
一、動機論(質疑要求改姓者的動機):一位律師指出,她很同情監護權媽咪的遭遇,也很感佩她們當初積極爭取監護權這項義務,是基於對孩子的「愛」。然而在爭取子女姓氏的個案上,她卻看到背後隱藏(對孩子父親)的「恨」。她覺得「父權社會不對、母權社會也不對...為什麼把孩子當作標的...」。另一位學者在稍後也有類似發言,認為這樣的爭取改姓不是孩子要的,而是母親要爭的。
二、少數論(指出改姓爭議只是極少數個案):接著一位法官指出,現行法令已經足以解決許多人從母姓的需求,因為可以自由協商;只有少數例外(父親家暴失職卻也不願同意孩子改姓),遇到這些情況,雖然目前法令寫「不利影響」才能改姓,但法官在實務上仍會根據「最佳利益」來判。所以他認為不應當「將例外當成原則」而為此修法。司法院隨後也有補充數據,指出修法之後有1461件申請改姓、只有251被駁回(不過這個數字顯有問題,稍後回應),足以證明目前多數改姓請求是可以准許的。
三、傳統祭祀論(父系繼承祭祀都會出現問題或爭議):這個經典發言來自法務部官員以及前述那位法官,就是台灣畢竟不是西方式的「個人主義」,姓氏與繼承是綁在一起的倫理法則。如果父母不同意但成年子女卻改姓,會有許多副作用,造成傳統家庭秩序受到威脅。前面那位法官更直接問:「姓爸爸的姓跟媽媽的姓有什麼不一樣?」,而且姓氏與祭祀等問題是息息相關的,「如果大家都要改姓,以後爸爸那邊誰來祭祀?」
針對前述三項經典論述,我簡單回應如下:
一、針對動機論。從母姓不是愛恨問題,是公平問題。就像我的兒子從母姓,並不表示我恨我的先生;許多監護權媽咪希望子女繼承家族,也是基於愛;那些失職父親不願意放棄「父姓」,反而不見得基於愛。此外,從母姓的爭議不應當被單向描述為「母親要爭」引起的爭執,重點是因為「父親不放」,才會有爭執。現實狀況是爭執已經發生,因此應當有一個公平解決爭執的基礎,而不是以既得利益(父姓)為優先,將舉證責任加諸在母親上,只有當父親非常不適任(有殺人傷害刑事前科時??),才有從母姓的資格、理由。
二、針對少數論。從「直接受害者」角度來看,今日台灣社會離婚率和重組家庭比例一直在持續上升,因此改姓需求絕對不是少數或例外,司法院提出的數據與我們的調查有些出入,從2007年5月到今年3月,司法統計資料庫顯示申請改姓件數有1101件,遭駁回的有436件,駁回比例為四成,而這個數據還不包括許多因為覺得上法院茲事體大而因此還在躊躇不決的廣大改姓需求者。而若跳出「直接受害者」的框架,延續前一點的論述,目前1059條的「不利影響」其實有著嚴重的實務性別意涵,就是從母姓是不得已的、次等的選擇,持續強化從母姓者的污名,這一點當然有違性別平權的憲法原則,因此修法絕對不是為了「個案」或「例外」。
更何況,既然許多法官實務上都是依照「最佳利益」來裁判,那麼將「不利影響」改為「最佳利益」更有正當性了,使法院判決可以名實相符,也符合民法其他法令對子女權益均以「最佳利益」來裁判(如監護權的裁定標準)的模式。
三、針對傳統論。姓氏與繼承在法律上並無關係,就像許多子女沒有從母姓,也可以依法繼承母親方的遺產;姓氏之所以在實務上會影響子女繼承(例如女兒被要求放棄繼承權、或是只有從母姓的兒子才繼承母親方的遺產),往往是文化「倫理」傳統的影響,而這樣的文化正需要透過進步(以子女個人意願為主體)的法律來持續挑戰,而不是反倒來構成修法的阻礙。至於所謂「爸爸那邊誰來祭祀」的擔憂,更令人詫異,為什麼沒有人詢問「媽媽那邊誰來祭祀」?愈來愈多人不生小孩或是只生一個女兒,如果我們真要顧及「祭祀」問題,更應充分賦予男性女性平等一致的祭祀權利,不論生男生女,都可以延續「慎終追遠」的傳統。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