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反核與女性主義的反支配

1975年最早提出生態女性主義(ecofeminism)一詞的法國女性主義者Rosemary Radford Rueher早指出,如果一個社會的基本關係模式持續是支配的,那麼女性不會獲得解放,生態的危機也沒有出路。婦女運動必須與生態運動結合提出訴求,想像一種社會經濟關係及其背後價值的基進改變[2]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呼籲性交易修法進入「除罰、管理」時代

彭渰雯、黃長玲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罰娼(不罰嫖)條款,因被大法官666號解釋文指出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平等權,將於11月6日失效。目前針對該條條文修正的三個提案已逕付二讀、展開協商。作為一個長期關心婦女權益的團體,我們主張台灣性交易的治理應當進入新里程,從「除罰、管理」角度出發,處理性交易所可能涉及的人權、尊嚴、治安、公衛等課題,而非禁止或懲罰行為本身。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性交易政策的正義與民主課題


雖然改變是可能的,但我不認為任何單一政策可以處理今天形塑娼妓制度的各種社會和政治關係….娼妓所牽連的所有社會之惡,終須透過更大的政治鬥爭,根除了世界的貧窮、種族歧視、同性戀恐懼和性別歧視之後,才能獲得解決(Julia O’Connell Davidson)。[1]

前言
性交易政策究竟該如何修訂?或是更特定地問,被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文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2]究竟該如何修訂?隨著今年116該款條文「失效期限」的逼近,可以看出內政部的修法壓力也愈來愈大。在本文撰寫之際,經由媒體報導得知的最新消息是:除了原本提出的開放性工作者採「一樓一鳳」經營,內政部也研議保留地方設置紅燈專區的可能性,「適度放寬」地方政府自行修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3]
我本身對性交易的政策立場是支持合法管理,儘管如本文一開頭的引言所點出的,我當然不認為「合法」就可以解決所有與性交易有關的政治或管理問題。因為這個基本立場,我對於目前內政部在江宜樺部長主導下的規劃方向,包括授權地方自治這項最新發展,還算支持;至少這比起20096月倒退回公娼時代的「專區內合法、專區外處罰」方案,要務實、切題許多。但是,我仍然對於整個決策過程未能營造參與性與審議氛圍的討論,感到遺憾。

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住在「療養院」的舅舅--人不能走得有尊嚴嗎?

大年初一下午,我二度去探視住在埔里榮民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的堂舅,他住在那裡已經四年多...

距離上次我去探視他已經一年多,這段期間其實我每次短暫回台中時,都想抽空再去。但因為回台中時間短,又必須靠媽媽開車我才去得了(不認得路),一直未能成行。今年,我因為除夕就回娘家,初一下午央求小舅開車帶我和弟弟去探視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