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確實讓我注意到不同面向的性別議題。我特別比對了一下各校的產假規定。發現我所任職的學校,規定八週產假是從分娩當日才能開始請,於是對學校人事單位提出「產前假」的建議(因為勞基法中,產假是可以在「分娩前後」請假,未硬性規定產後才能請)。學校很善意地在一個月內回應,新增了產前假8日(不過教師代課鐘點費要自付),且不佔用產後假56日。
我很高興將這消息分享給女學會的會員們,並且指出我的另一項發現,就是目前許多公立大學是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來規定產假事宜:「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也就是說,產假被硬性切割為產前8日、產後42日,加起來只有50日,還不及勞基法八週之要求,頗為奇特。我因此要求在公立大學服務的會員確認,難道公務人員請假規定真的會比勞基法差嗎?
經他人回覆,果然是我多慮了。原來公立大學的產後42天假,是扣掉週六日及例假日不算的,也就是請起來至少有八到九週。但包括我們學校在內的私立大學與一般勞工,計算八週產假時當然是連同例假日一起計算,不超過八週(更別提許多公司頂多只讓員工請一個月產假)。公立vs.私立大學(或說公務員vs.一般勞工)資源的差距,不僅表現在對「八週產假」規定的不同詮釋之上,公務人員也早就比一般勞工多出8日的產前假。
我想只有即將臨盆的孕婦,才能深刻體會「差一天就差很多」是什麼意思。有人回覆我說:這不就是台灣被視為「軍公教福利國」的原因嗎?確實,我們國家有待探究檢視的分配正義課題,真的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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